核四追加預算違法
陳椒華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經濟部於九十三年及九十五年共核定兩次核四追加預算,分別為190億及543億,由於所核定追加預算部份曾經被監察院三次糾正違法(未做環評),故目前正於立法院審查中之台電194億預算為含190億之擴大機組追加預算,未補做環評之前行政院應撤回,否則行政院及立法院皆違法。
根據八十年十二月有條件通過之核四可行性研究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核四機組容量為一百萬千瓦。然而台電於八十五年決標時,核四機組卻擴大為一百三十五萬千瓦,擴增機組容量達百分之三十五。核四擴大機組未做環評曾於八十四年及八十八年共被監察院糾正三次,包括經濟部、法務部、原能會、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政風司、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台電及環保署等單位都被糾正,糾正原因為擴大機組超過百分之三十五,未重做環評。
核四機組一百三十五萬千瓦除未做環評,至今也無任何環境主管機關審查核可。核四擴大機組違反環評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計畫產能 擴增超過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擴增產能未重做環評,也未經審查核可。為維護環評制度及保護環境,核四擴大機組應重做環評,未重做環評前不得追加任何相關預算,否則涉嫌違法圖利。而環評主管機關針對核四擴大機組部份,應要求開發單位(台電)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子能委員會)補做環評,否則環保團體將於近日提出行政訴訟及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