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廢止"高屏空污總量管制計畫" 20180630


為何要廢止"高屏空污總量管制計畫" 20180630
反對"移污"給"固污",應該停止"高屏空污總量管制計畫"(簡稱計畫)第二期,改用指定削減,理由如下:

一、一旦實施,小的廠管不到,第二期"計畫"無法限制小廠(一定規模以下),管不到小廠,而且小廠設廠也不需要量。

二、大的(一定規模以上)"舊廠"不需要減量,而且二期計畫沒設削減額度,所以,要靠實施"計畫"減量,無望!

三、大的舊廠要擴廠,需要量,可買移污的量,實際固污也不會減量。

四、大的(一定規模以上)新廠要設,也可買移污的量,固污也不會減量。

五、在二期計畫的總量管制下,固污不但不減,反而將越來越多。

六、實施總量管制,移污才可以給固污,因此,應該廢止高屏空汙總量管制計畫,與其他縣市同,實施指定削減。"

防範電磁波、支持遷走七股雷達 20180611

防範電磁波、支持遷走七股雷達  20180611

在破落的小村,位於台江國家公園中,政府難道不能為村民好好整頓家園,遷走雷達後,再找回他們的健康與幸福!

幾年前一起打拼反雷達的重要幹部,李勝良總幹事走了,七股,從反七輕、燁隆煉鋼到要求雷達遷移,曾經,這裡是我經常來的地方,而今,任務已達成!

20180611遷走七股雷達
 (新聞稿)
2000年中央氣象局於七股鹽埕里設置都卜勒氣象雷達,位於1公里範圍內的鹽埕里民於雷達設置後,居民患病情形嚴重,2006年向台南環盟陳情,要求遷移雷達,遷移案獲立法院連署支持,通過於106年遷移七股氣象雷達站,雷達更新遷移案已通過環評,中央氣象局11日舉辦施工前說明會,環團支持也要求加強電磁波危害防範。

嘉南藥理大學副教授、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創會理事長陳椒華表示, 2006年鹽埕里民向台南環盟陳情,自己經多年調查,發現七股氣象雷達設置7、8年後,經常於附近魚塭工作的漁民,一半以上罹癌、殘障或死亡;另外,也發現居住於鄰近100公尺的3名幼童,出現非遺傳性的智力受傷情形,因此,台南環盟、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等環團,多年來為鹽埕村民奔走陳情,要求雷達、基地台及廣播電台都應遠離住宅,支持盡速遷移雷達,並請氣象局日後也要定期公布鄰近2公里範圍內的電磁波檢測數據,並提醒漁民勿靠近進行養殖漁業活動。

七股自救會長洪嘉模會長表示,雖然世界衛生組織還沒有證實氣象雷達電磁輻射對人體具體有危害,而石棉瓦也是經過幾十年後才證實是致癌物。目前科學沒辦法證實危害,並不代表沒有危害,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是開發單位應負起舉證責任,除非他們能證明七股氣象雷達站電磁輻射是安全的,否則鹽埕里里民健保費應全部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負責負擔。
氣象局和國民健康局曾經合資委託成大調查鹽埕里新發癌症情形,結果居民得癌增加0.7倍,自救會曾向健保局申請132份鹽埕里居民就醫就診紀錄資料,沒設置雷達前居民身體很健康,很少人生病。雷達設置後,居民生病的人數增加很多,住院、領殘障手冊、癌症比例非常高。為此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要給鹽埕里居民一個交代,雖然氣象局已經同意將雷達站遷移至三號水門,然而雷達站設置多年來已經造成鹽埕里居民身體上的傷害,理應由交通部氣象局負擔居民健保費才對。洪會長謹代表鹽埕居民,向多年來協助居民四處陳情抗議的台南市環保聯盟和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致謝 。

台南環盟黃安調理事長表示,氣象局也已決定遷址在案;之後的遷址說明會,他力倡現址應設【氣象博物館】開放各界參觀,並職訓【當地鄉親】當解說員,算是該站戕害鄉親之回饋。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李建畿理事長表示,關於七股氣象雷達站因順應居民要求,避免因超強之電磁波可能造成附近居民誘發癌症之疑慮,決定遷移,這是非常負責任的做法。

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邱雅婷理事長表示,那些年在陳椒華老師的帶領下,自救會成員千里迢迢北上到監察院及總統府陳情,辦遊行、開記者會、公聽會,運用各種方式表達在地居民的受到電磁波危害的心聲,終於有結果。

20180611七股雷達媒體報導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454628
自由:抗爭12年、環評通過了 台南七股雷達站遷移即將施工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611003495-260405
中時:當地居民抗爭12年 七股氣象雷達站確定搬遷
https://udn.com/news/story/7326/3192921
聯合: 要動了!歷經12年抗爭 台南七股雷達站遷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611/1188473.htm
ETtoday: 加強電磁波危害防範 台南環團支持七股雷達遷移

馬頭山富駿案訴訟案--環團及自救會被告(二) 20180603

沒有實際調查證據的不起訴書可以拿來告人?
馬頭山富駿案訴訟案--環團及自救會被告(二) 20180603

開發單位A委託B製作撰寫環評書,委託C調查,A、B被控告涉嫌偽造文書,A、B都推給C,A、B沒事!

20180226高雄地檢署控告富駿涉嫌偽造無地下水

這是由105年度偵字第2066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內容所看到的不起訴書內容情形。開發單位富駿公司負責人(A)及環評書製作公司能碩公司負責人(B),環評書引用自鑽井報告吉泰公司製作(C),A、B被控環評書涉嫌偽造開發場址30公尺以下無地下水,因為"檢察官無法判斷C 是否不實",故判定難認被告A、B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再針對106年度偵字第589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內容指稱有無地下水乃根據台灣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函( 106.5.8臺應地技字第106023號函),函文略以:「來函檢附之環境環境說明書A7-25頁,結論第2點有關地下水之描述,初步研判並無明顯不合理處。」;而且,檢察官也根據證人賴典章證詞,然而,二種證詞皆無法證明富駿場址無地下水。

綜上,由105年度偵字第20666號及106年度偵字第589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內容,檢察官皆未實際去富駿場址調查有無地下水。
雖檢察官無法判斷開發場址30公尺以下無地下水,但是,檢察官沒有實地調查證據不足而不起訴,環團及自救會就不能再說開發單位涉嫌偽造開發場址30公尺以下無地下水? 有妨害名譽之罪?

包括我等環團及自救會代表,從去年年底至及今年1、2月間,多次召開記者會,宣稱富駿公司涉嫌偽造無地下水、邊坡穩定分析係數有錯,這種行為有妨害富駿公司名譽?

何謂地下水? 根據環保法規,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地下水"指流動或停滯於地面以下之水;
(2)水污染防治法: "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由於檢察官未親自去調查,這二、三年來,富駿場址都有量到地下水,又2017年4月,高雄市環保局與自救會一同現勘,查出富駿場址地下水井,確認BH1、BH6、BH11、BH12、AH2、AH3等六口井沒有開篩,由此結果,更證富駿公司涉嫌偽造無地下水。

一、富駿公司偽造無地下水的動機:
※依照法規,包括環評(開發行為環評作業準則附表七)、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地質法相關法規(「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都要求開發單位應進行"邊坡穩定分析",而"邊坡穩定分析"需要調查"地下水位",富駿公司涉嫌偽造無地下水,就不需量測地下水位,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就不需加入地下水位以評估。

二、針對富駿環評書附錄十七”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的AH1、AH2、AH3三井,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已確認AH2、AH3沒有開篩(附錄十七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104年8月由鄭豫謹技師簽證所鑽之井);由於沒有開篩,合理涉嫌偽造無地下水。

三、針對附錄七 地質鑽探報告BH1~BH15共15口井,係環說書101年1月由周順忠技師簽證所鑽之井。經確認沒開篩之地下水位觀測井有BH1,BH6,BH11,BH12四口,沒有開篩,合理涉嫌偽造無地下水。

四、依據法規,「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的AH1、AH2、AH3三井,須觀測地下水,沒有開篩,如何觀測地下水? 沒有開篩,等同涉嫌偽造無地下水,需設觀測井及量測地下水位的相關法規依據說明如下:

(一)、依照「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6條第一項規定略以:「 二、細部調查:(一)工程地質特性:坡度與坡向、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特性、土壤與岩石之工程特性、"地下水水位或水壓"及既有擋土或排水設施狀況。」

(二)、依照「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7條第二項規定: (一)配置原則:依據地表調查成果及開發行為需要,規劃地質剖面圖測製及地質鑽探配置,以能研判地下地質,並可符合"坡地穩定性分析"用途為原則。

(三)、依照「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P60,5.2.2.1工程地質特性 (5)「地下水位或水壓:配合地質鑽孔建置水位觀測井或觀測管,用以量測地下水位或水壓,記錄常時、乾濕季節、暴雨前後之水位。」

(四)、依照「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103.12版P63,說明9略以「地下水位或水壓數據為坡地穩定性分析時的重要參數,可用以瞭解地下水與山崩潛勢之關聯,評估基地地質安全。地下水觀測應依據地層性質與其透水性、量測目的、量測時間與時間間隔、預期的地下水變動狀況等,規劃地下水量測使用的設備…」。

(五)、依照「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105.11版P77,說明10略以「地下水位或水壓數據為相關法規進行坡地穩定性分析時的重要參數,可用以瞭解地下水與山崩潛勢之關聯,評估基地地質安全。地下水觀測應 依據岩層性質與其透水性、量測目的、量測時間與時間間隔、預期的地下水變動狀況等,規劃地下水量測使用的設備,…」。

(六)、依照「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103.12版P67 ,5.2.3.4地下水位或水壓量測 (3) 完鑽後量測係將鑽孔設置成水位觀測井或觀測管,用以量測水位或水壓,量測歷程長短與頻率應視開發行為之目的與需求訂定,量測結果資料可應用於坡地穩定性分析、地表水與地下水互制關係探討、建構水文地質架構等。

5.2.3.4說明4. 略以「完鑽後若需進行地下水位之觀(量)測,應依據地層性質與其透水性、量測目的、量測 時間與時間間隔、預期的地下水變動狀況等,規劃地下水量測使用的設備,常見的設備包括水位觀測井或觀測管,…」。

五、針對附錄七地質鑽探報告BH1~BH15共15口井,係環說書101年1月由周順忠技師簽證所鑽之井。經確認沒開篩之地下水位觀測井有BH1,BH6,BH11,BH12四口,沒有開篩,涉嫌偽造無地下水,涉嫌違反相關法規規定如下:

(一)、法規規定,掩埋場需設”觀測井”觀測地下水位:
(1)、「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 掩埋場篇: 掩埋場上、下游需設監測井
(2)、「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六、依掩埋場周圍之地下水流向,於上下游各設置一口以上監測井。

(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32條第二項,鑽探孔應埋設地下水位觀測管或水壓計觀測管: ,需設”觀測井”檢測地下水

(三)、水土保持計畫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表七,需進行”邊坡穩定分析”,需檢測地下水位,而且常時與暴雨都要。

(四)、「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6條第一項及「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等相關貴定,「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應進行”邊坡穩定分析”,需觀測地下水位,涉嫌偽造無地下水,也涉嫌偽造邊坡穩定安全係數。

六、環團及自救會等指稱富駿公司負責人陳豐勝、陳勝恭及鄭豫謹技師(附錄十七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周順忠技師(附錄七 地質鑽探報告)等,涉嫌偽造無地下水及違反相關法規,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證1),掩埋場之業主及製作環評書內容之記載業者,就違反環評法20條之罪,有犯意之聯絡,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故環團控告富駿公司負責人陳豐勝、陳勝恭、鄭豫謹技師(附錄十七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調查報告)及周順忠技師(附錄七 地質鑽探報告)等,沒有妨害其等名譽之嫌。

馬頭山富駿案訴訟案--環團及自救會被告(一) 20180602


可以 "犯罪嫌疑不足"的"不起訴書"當作"犯罪認定"依據?     20180602
馬頭山富駿案訴訟案--環團及自救會被告(一)

針對馬頭山富駿掩埋場案,105年及106年,馬頭山自救會控告富駿公司及顧問公司等涉嫌偽造文書,經檢察官偵查認定罪嫌不足,故依刑事訴訟法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裁定為不起訴之處分!

針對上述控告事項,包括鑽井岩心未清除、涉嫌偽造無地下水等,二造檢察官偵結前並未進行實地調查,逕以罪嫌不足而判定不起訴。

系爭檢察官"不起訴"之處分就代表"沒有偽造"? 抑或是"罪證不足"難認定偽造"? 假如裁判書已登載依刑事訴訟法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裁定為不起訴之處分!而於罪嫌不足下,難道富駿公司涉嫌偽造無地下水就不能再被議? 再議者就涉嫌妨害名譽?

根據刑法第 57 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以我是環團負責人的立場,召開記者會的動機無非是於富駿案環評會議前,提醒環評委員,富駿之環評書件資料有錯,涉嫌偽造文書,亦向高雄地檢署再控告富駿公司涉嫌偽造文書,請檢察官再啟動調查,深恐環評委員不了解就通過環評;至於檢察官不實地調查,亦不能證明環團及自救會之控告不實!

針對106年底至107年1月間,我於記者會發言富駿公司環評書內容有錯,富駿公司就以之前之不起訴結果來控告我等妨害名譽,2018.6.1檢察官第二次開庭,.我請檢察官務必調查我於記者會的發言,何論點有錯且足以證明造成妨害富駿公司名譽?

請檢察官了解,假如任何偵查犯罪嫌疑不足的不起訴內容都被拿來當作控告工具而得逞,那是否代表司法恐怖時代來臨?

至於富駿公司以105年、106年的不起訴內容,控告環團及自救會妨害名譽,假如富駿公司要依此作為嚇阻自救會及環團反掩埋場決心,我們只有請求司法單位盡速以不起訴來遏止此等濫訴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