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頭山富駿案訴訟案--環團及自救會被告(二) 20180603

沒有實際調查證據的不起訴書可以拿來告人?
馬頭山富駿案訴訟案--環團及自救會被告(二) 20180603

開發單位A委託B製作撰寫環評書,委託C調查,A、B被控告涉嫌偽造文書,A、B都推給C,A、B沒事!

20180226高雄地檢署控告富駿涉嫌偽造無地下水

這是由105年度偵字第2066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內容所看到的不起訴書內容情形。開發單位富駿公司負責人(A)及環評書製作公司能碩公司負責人(B),環評書引用自鑽井報告吉泰公司製作(C),A、B被控環評書涉嫌偽造開發場址30公尺以下無地下水,因為"檢察官無法判斷C 是否不實",故判定難認被告A、B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再針對106年度偵字第589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內容指稱有無地下水乃根據台灣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函( 106.5.8臺應地技字第106023號函),函文略以:「來函檢附之環境環境說明書A7-25頁,結論第2點有關地下水之描述,初步研判並無明顯不合理處。」;而且,檢察官也根據證人賴典章證詞,然而,二種證詞皆無法證明富駿場址無地下水。

綜上,由105年度偵字第20666號及106年度偵字第589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內容,檢察官皆未實際去富駿場址調查有無地下水。
雖檢察官無法判斷開發場址30公尺以下無地下水,但是,檢察官沒有實地調查證據不足而不起訴,環團及自救會就不能再說開發單位涉嫌偽造開發場址30公尺以下無地下水? 有妨害名譽之罪?

包括我等環團及自救會代表,從去年年底至及今年1、2月間,多次召開記者會,宣稱富駿公司涉嫌偽造無地下水、邊坡穩定分析係數有錯,這種行為有妨害富駿公司名譽?

何謂地下水? 根據環保法規,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地下水"指流動或停滯於地面以下之水;
(2)水污染防治法: "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由於檢察官未親自去調查,這二、三年來,富駿場址都有量到地下水,又2017年4月,高雄市環保局與自救會一同現勘,查出富駿場址地下水井,確認BH1、BH6、BH11、BH12、AH2、AH3等六口井沒有開篩,由此結果,更證富駿公司涉嫌偽造無地下水。

一、富駿公司偽造無地下水的動機:
※依照法規,包括環評(開發行為環評作業準則附表七)、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地質法相關法規(「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都要求開發單位應進行"邊坡穩定分析",而"邊坡穩定分析"需要調查"地下水位",富駿公司涉嫌偽造無地下水,就不需量測地下水位,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就不需加入地下水位以評估。

二、針對富駿環評書附錄十七”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的AH1、AH2、AH3三井,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已確認AH2、AH3沒有開篩(附錄十七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104年8月由鄭豫謹技師簽證所鑽之井);由於沒有開篩,合理涉嫌偽造無地下水。

三、針對附錄七 地質鑽探報告BH1~BH15共15口井,係環說書101年1月由周順忠技師簽證所鑽之井。經確認沒開篩之地下水位觀測井有BH1,BH6,BH11,BH12四口,沒有開篩,合理涉嫌偽造無地下水。

四、依據法規,「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的AH1、AH2、AH3三井,須觀測地下水,沒有開篩,如何觀測地下水? 沒有開篩,等同涉嫌偽造無地下水,需設觀測井及量測地下水位的相關法規依據說明如下:

(一)、依照「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6條第一項規定略以:「 二、細部調查:(一)工程地質特性:坡度與坡向、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特性、土壤與岩石之工程特性、"地下水水位或水壓"及既有擋土或排水設施狀況。」

(二)、依照「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7條第二項規定: (一)配置原則:依據地表調查成果及開發行為需要,規劃地質剖面圖測製及地質鑽探配置,以能研判地下地質,並可符合"坡地穩定性分析"用途為原則。

(三)、依照「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P60,5.2.2.1工程地質特性 (5)「地下水位或水壓:配合地質鑽孔建置水位觀測井或觀測管,用以量測地下水位或水壓,記錄常時、乾濕季節、暴雨前後之水位。」

(四)、依照「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103.12版P63,說明9略以「地下水位或水壓數據為坡地穩定性分析時的重要參數,可用以瞭解地下水與山崩潛勢之關聯,評估基地地質安全。地下水觀測應依據地層性質與其透水性、量測目的、量測時間與時間間隔、預期的地下水變動狀況等,規劃地下水量測使用的設備…」。

(五)、依照「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105.11版P77,說明10略以「地下水位或水壓數據為相關法規進行坡地穩定性分析時的重要參數,可用以瞭解地下水與山崩潛勢之關聯,評估基地地質安全。地下水觀測應 依據岩層性質與其透水性、量測目的、量測時間與時間間隔、預期的地下水變動狀況等,規劃地下水量測使用的設備,…」。

(六)、依照「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103.12版P67 ,5.2.3.4地下水位或水壓量測 (3) 完鑽後量測係將鑽孔設置成水位觀測井或觀測管,用以量測水位或水壓,量測歷程長短與頻率應視開發行為之目的與需求訂定,量測結果資料可應用於坡地穩定性分析、地表水與地下水互制關係探討、建構水文地質架構等。

5.2.3.4說明4. 略以「完鑽後若需進行地下水位之觀(量)測,應依據地層性質與其透水性、量測目的、量測 時間與時間間隔、預期的地下水變動狀況等,規劃地下水量測使用的設備,常見的設備包括水位觀測井或觀測管,…」。

五、針對附錄七地質鑽探報告BH1~BH15共15口井,係環說書101年1月由周順忠技師簽證所鑽之井。經確認沒開篩之地下水位觀測井有BH1,BH6,BH11,BH12四口,沒有開篩,涉嫌偽造無地下水,涉嫌違反相關法規規定如下:

(一)、法規規定,掩埋場需設”觀測井”觀測地下水位:
(1)、「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 掩埋場篇: 掩埋場上、下游需設監測井
(2)、「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六、依掩埋場周圍之地下水流向,於上下游各設置一口以上監測井。

(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32條第二項,鑽探孔應埋設地下水位觀測管或水壓計觀測管: ,需設”觀測井”檢測地下水

(三)、水土保持計畫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表七,需進行”邊坡穩定分析”,需檢測地下水位,而且常時與暴雨都要。

(四)、「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6條第一項及「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手冊」等相關貴定,「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應進行”邊坡穩定分析”,需觀測地下水位,涉嫌偽造無地下水,也涉嫌偽造邊坡穩定安全係數。

六、環團及自救會等指稱富駿公司負責人陳豐勝、陳勝恭及鄭豫謹技師(附錄十七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周順忠技師(附錄七 地質鑽探報告)等,涉嫌偽造無地下水及違反相關法規,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證1),掩埋場之業主及製作環評書內容之記載業者,就違反環評法20條之罪,有犯意之聯絡,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故環團控告富駿公司負責人陳豐勝、陳勝恭、鄭豫謹技師(附錄十七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調查報告)及周順忠技師(附錄七 地質鑽探報告)等,沒有妨害其等名譽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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