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載於2006年7月Taiwan news財經文化周刊
向經續會提出「永續經濟」建言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副教授
筆者與數位環保團體代表獲推薦,參加今年台灣永續經濟發展會議(簡稱經續會),主要參加產業組與政府效能組分組討論。因應氣候變遷、京都議定書生效、環保及能源問題,提出制度面應改進建議,包括去除「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不當獎勵、落實「環評制度」、因應「京都議定書」規範,政府應訂定合宜之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與基準等。期待於落實環境保護下,台灣產業得以升級並朝永續經濟發展。
台灣產業應升級
台灣是個能源極度匱乏國家,進口能源約占98%,較之歐美日等國當今之經濟發展,其實質之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多與耗能成長量脫鉤,已臻產業升級目標。當前台灣之產業發展是否已升級?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EA)資料,比較2002年、2003年兩年,日、韓、台灣三國之四大耗能產業(化學製造業、基本金屬工業、造紙及非金屬礦物製品產業)之耗能率(四大耗能產業耗能佔國內總耗能之比例),分別為24.92%、25%,36.79、35.46%及43.72%、44.30%。與日、韓相較,台灣的耗能產業之耗能率最高,不僅為日本二倍,而且有再增加趨勢,顯見台灣仍未朝「產業升級」發展。
如何促進台灣產業升級?台灣過去的工業化過程中,多偏重於石化、鋼鐵、水泥、造紙等高耗能、高污染的能源密集工業發展。然而台灣的耗能產業所貢獻GDP多少?根據經濟部能源局資料,台灣石化、鋼鐵、水泥、造紙等能源密集產業所消耗的能源占全國最終能源消費的比重,一直高達30﹪以上(2005年為33.44%),但其所創造的GDP還不到全國實質GDP的6%,在2005年更僅占2.49%。檢討這些高耗能產業所消耗的能源相當多,但所創造的實質GDP卻很有限,也導致我國的能源密集度偏高,並帶來嚴重的環境污染與高二氧化碳排放問題。
針對國際能源價格持續攀升與當今台灣水資源匱乏下,為促進台灣產業升級及創造永續經濟,其實應更審慎規範高耗能產業發展,包括未通過環評之國光石化與台塑煉鋼等開發案,政府皆不宜草率推動,因該二開發案皆屬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溫室氣體排放產業,不但GDP成長有限,也嚴重違反「產業升級」原則。
檢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不當補貼與獎勵
檢討台灣高耗能產業為何具競爭力,雖能源價格攀升,其營利卻持續增加,主要因素乃是「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存在不當獎勵與補貼,導致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失效。例如台塑六輕多年來受到水電補貼及資源貧瘠地區生產免稅等補貼獎勵,多年來幾乎不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能源價格越高其獲利卻越多。
檢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不乏對石化、煉鋼等高耗能產業有多項獎勵,主要包括第六條: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 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二 投資於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三 投資於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四 投資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或技術等。
除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獎勵,台塑六輕位於雲林麥寮,亦享受第七條:為促進產業區域均衡發展,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一定產業,達一定投資額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等。
「促進台灣產業升級」第六、七、八、九條中有許多不當補貼及獎勵條款,除違反自由市場競爭機制,亦造成許多環境生態敏感區、良田種植區或漁業資源豐富區,被視為「資源貧瘠區」,被鼓勵進行工業開發或做為廢棄物掩埋場,又誘以補貼免稅,除破壞環境,土地與地下水亦嚴重受污。環保團體代表於經續會產業組分組會議中已建言應去除「促進台灣產業升級」不當之獎勵條款,請政府相關單位重視執行。
為產業升級永續經濟努力
我們追求環境正義與社會公平,要求政府應建構完備產業環境與管理機制。而為免劣幣逐良幣,鼓勵產業升級創新、提昇產業競爭力與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經續會產業組多數代表亦支持「能源稅」之制定;而落實「政策環評」亦獲得政府效能組多數代表共識;至於訂定合宜之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與基準,亦是台灣成為國際社會一份子所必備。經續會進行至今已近尾聲,雖產、官、學界及各社會團體代表,各自為己身立場提出論點與辯護,然而為推動台灣產業升級、環境保護與創造永續經濟,修正不當產業制度規範、落實環評制度及遵守國際環保公約規範等,必是立足台灣放眼天下所必備的胸襟與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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