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觀塘工業港環現差及環差案」退回環評專案小組 20180914
912觀塘工業港環現差 |
一、身為「觀新藻礁保護區」中央主管機關的農委會涉嫌瀆職,大潭天然氣發電廠的進水口突堤,已造成「觀新保護區」嚴重侵蝕,也將危及「永安漁港」,農委會至今未要求開發單位「中油」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部部工業局」進行調查,農委會明顯有瀆職嫌疑。
二、由於「觀塘工業港」環現差的調查項目依法應調查觀新保護區的生態、漂砂、海象、地形及水文等的現況,但至今,中油未提出現況調查。
三、「觀塘工業港」環現差尚未完成調查,「觀新保護區」的主管機關是農委會,請農委會依職責及法規(附件一),應要求中油進行調查,否則有涉嫌違法及瀆職嫌疑。
四、目前,農委會在環評大會的代表不該要求進行「觀塘工業港環現差及環差案」表決,而是應要求退回專案小組再進行調查及審查,尤其是「觀新藻礁保護區」及「永安漁港」的生態、漂砂、海象、地形及水文等的現況調查。
附件一
**法規依據: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三十五條 港灣、港埠工程 或填海造地之開發,應說明 各該結構物對沿岸流、漂 砂、鄰近海域生態、水下文化資產以及未來之海岸地 形變遷、或對河口之影響, 並提出因應對策。 設有隔離水道者,應就 相鄰之填海造地與陸域間 之各河口、浮游生物與底棲 生物、沿岸流、潮汐、海岸 地形變遷、沉積物流失、排 水、水質交換等問題,說明 其整體之負面影響,並提出 因應對策。 在海域抽沙或浚挖航 道水域者,應詳細調查水域 地形及地質探查,評估對海 底、水域水質、生物、漁業 及水下文化資產之影響範 圍與其程度,並提出因應對策。
法規依據: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表六
海岸地區填海造地增列之環境因子調查(說明書應符合所列規定,評估書則依範疇界定會議決定)
海象:
調查項目:1.波浪﹕波高、 波向、 週期。 2.潮汐﹕ 特性、 潮位、 潮差、 暴 潮 位。 3.海流、 潮流及 近 岸 流﹕流 向、流 速。 4.漂砂﹕ 漂砂來 源、漂 砂量、 漂砂移 動臨界 水深、 優勢方 向。
調查方法: 1.既有資 料 蒐 集。 2. 現 地 調 查。
調查地點 (應以可 反應目的 之圖表示 之,並含 測點座 標):計畫影 響範圍 (至少 應包括 近上、下游面 主要河 川各一 條)。
調查時 間/頻率. 至 少 應 蒐 集 最 近 五 年 內 之 資 料 ,並 於 最 近 一 年 內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2. 若 不 足 五 年 資 料 , 得 以 經 認 可 之 數 值 模 擬 推 估 值 補 充。
輸 砂
調查項目: 漂砂來 源、漂砂 量、漂砂
調查方法: 1.既有資 料 蒐 集。2. 現 地 調 查。
調查地點 (應以可 反應目的 之圖表示 之,並含 測點座 標):計畫影 響範圍 (至少 應包括 近上、 下游面 主要河 川各一 條)。
調查時 間/頻率. 至 少 應 蒐 集 最 近 五 年 內 之 資 料 , 並 於 最 近 一 年 內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2. 若 不 足 五 年 資 料 , 得 以 經 認 可 之 數 值 模 擬 推 估 值 補 充。
地文
調查項目: 1. 地形地 貌、海 岸 變 化。 2.水深。 3. 地質特 性。 4. 土壤沖 蝕。 5.飛砂。 6. 地盤下 陷範圍 及下陷 量。
調查方法:1.既有資 料 蒐 集。 2. 現 地 調 查。
調查地點1. 計 畫 範 圍 、 附 近 範 圍 及 取 棄 土 區 、 包 括 抽 砂 地 點 ( 含 海 底 等 深 線 二 十 公 尺 內 之 海 底 地 形 ) 。 2. 地 盤 : 場 址 處 及 周 界 半 徑 五 公 里 範 圍 內
調查時 間/頻率. 既有資 料 蒐 集,若 無,則 應進行 一年觀 測。
水文
調查項目: 1地表 水。 2.地下 水。 3.伏流 水。
調查方法:1. 既 有 資 料 蒐 集。 2. 現 地 調查。
調查地點1.地表 水 ﹕ 計 畫 場址所在之集水區範 圍。 2.地下水﹕開發範圍半徑五公里範圍內可顯示水位及流向 處。 3.伏流水﹕開發範圍半徑五 所在之集水區範圍 ,豐水期 、枯水期至少一 次。
調查時 間/頻率. 1.地表 水 ﹕ 計 畫 場址所在之集水區範圍 ,豐水期 、枯水期至少一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