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心工業難民
--環保署訂定有毒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周界標準問題(一)
陳椒華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理事長 南部反空污大聯盟召集人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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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工業區居民家PM2.5高 |
2018年空污法修法普遍受到關注,現環保署依照空汙法20條訂定的「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草案卻較少受到注意。排放標準與周界標準訂定攸關工業區或工廠周邊民眾健康,標準訂太高等於政府合法讓民眾吸工業毒氣,不可不察!
2019年5月7,9,21日,環保署分別於台北、高雄、台中辦「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公聽會,為讓大家多關注此草案訂定的重要,特整理問題說明。
問題一: 沒有依照空汙法20條,先行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草案」公聽會
說明: 依據空汙法20條(註一)第三、四項,第一項排放標準應含有害空氣污染物,其排放標準值應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訂定之。前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由於目前環保署預公告的「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草案,沒有「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草案」,因此,「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所訂定的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如何訂? 環保署於5月7日及5月9日二次公聽會也皆沒有說明「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草案」。
問題二: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排放標準及周界標準皆太高,致癌風險將高於千分之一說明: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附表,苯的周界濃度定為250ppb,1.3丁二烯的周界濃度定為100ppb,如此標準,將使鄰近居民的致癌風險超過千分之一。
再以環保署107年12月臨海工業區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定稿本為例,苯檢測樣本216個,平均濃度1.9ppb(p81),苯的致癌風險為萬分之3.12(9歲),萬分之3.92(30歲),萬分之4.72(70歲)(p94);1.3丁二烯平均濃度0.19ppb,檢測樣本347個,平均濃度0.19ppb(p81),1.3丁二烯的致癌風險為萬分之2.4(9歲),萬分之3 (30歲),萬分之3.58(70歲)(p94),都超過萬分之一。
苯及1.3丁二烯的周界外平均濃度分別為1.9ppb及0.19ppb。鄰近範圍致癌風險就高於萬分之一,以環保署「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附表,苯的周界濃度定為250ppb,1.3丁二烯的周界濃度定為100ppb,太高了,致癌風險將高於千分之一。
環保署所訂的排放及周界標準應為: 1.9ppb(苯)及0.19ppb(1.3丁二烯),至少應再除以100倍。
問題三: 反對用模式模擬推估時量平均濃度
說明: 依照「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草案,該草案附錄三 「屬排放管道或逸散源等排放源之時量平均濃度值由空氣擴散模式獲得」云云,是錯的,系爭環保署公告的「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適用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 項、第八條第二項(註一),適用於一定規模濃度增量的模擬,並非適用於推估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時量平均濃度,也不能作為暴露劑量計算參數。
環保署依「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草案,訂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該標準值的訂定不能以模式模擬訂定,換言之,周界濃度標準值的訂定或排放標準的訂定,都是錯的。
問題四: 煙道排放量標準及周界標準太高,環保署等於變相鼓勵放毒氣
公布所有煙道檢測濃度再討論訂定排放標準,原則: 總致癌風險不能超過"萬分之一"
註一:
空污法第 20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 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
第一項排放標準應含有害空氣污染物,其排放標準值應依健康風險評估結 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訂定之。
前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