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致癌風險不可超過萬分之一

總致癌風險不可超過萬分之一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問題

陳椒華 20190519

臨海工業區八百支煙囪

環保署依照空汙法20條訂定有毒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周界標準,訂定後,誰受影響最大?

受影響最大的當然是工業區鄰近的居民!

臨海工業區有八百多支煙囪,環保署要訂定每一支煙囪的排放及周界標準,應如何訂定才不會讓民眾健康受害?

一、依據健康風險評估結果,煙道排放出來的有害汙染物的總致癌風險不可超過萬分之一,應在百萬分之一以下;

二、目前環保署所訂的「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草案中,並沒有明定排放管道的有害毒物的總致癌風險不可超過萬分之一,這就是大問題

三、經濟部發展汙染經濟,請政府官員及民代了解,總致癌風險不可超過萬分之一,不可任意擴張工廠汙染排放有害汙染物;

四、環保署訂定有害汙染物,排放標準所推估的濃度(時量平均濃度),計算出的總致癌風險不可超過萬分之一;

五、依照空汙法20條第一項,排放標準應含有害空氣污染物,其排放標準值應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訂定之,換言之,排放標準的訂定原則: 鄰近地區汙染物的時量平均濃度的總致癌風險不可超過萬分之一,而且,應在百萬分之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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