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的"總量致癌風險"不超過萬分之一
來訂定有毒物質排放標準
20190612
依據空汙法二十條各項,有毒物質的排放標準應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訂定,而考量健康風險,工業區的每支煙道的有毒物排放應加總評估致癌風險,換言之,工業區每支煙囪的排放標準應加總評估有毒物質的健康風險。
包括林園、臨海工業區、六輕離島工業區、竹科、中科、南科等工業區,環保署應依照總致癌風險不超過萬分之一的目標來訂定工廠有毒物質的排放標準。
另外,管道有毒排放限值的訂定為提供刑事審判違法之依據,訂太高,廠商就敢放毒,就會危害國民健康,故排放限值不能訂太高。
除了有毒物質排放標準,工業區總致癌風險的限制目標不能超過萬分之一。
標準訂定正反應致癌風險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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