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生效之衝擊(西元2004)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
「京都議定書」生效之衝擊

陳椒華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副教授

「京都議定書」即將生效
     19926月於里約熱內盧召開地球高峰會期間,全球共154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簡稱UNFCCC」,該公約於19943 月正式生效,主要目標在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準上,亦即係希望在2100 年時,將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穩定在工業革命前的二倍約550ppmv (ppm by volume)。在1997年,該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要以法律拘束力規範 38個工業化國家及歐洲聯盟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在2008-2012 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降至1990年水準平均再減5.2%;也規範了各國減量目標,如歐盟15國及東歐削減 8%,美國削減7%,日本、加拿大削減6%。多年來在歐盟等國強力推動「京都議定書」下,也影響俄羅斯政府於今年九月決議批准並提交國會表決,本月22日也已得到俄羅斯國會下議院的投票通過承認,再待上議院投票通過並由俄羅斯總統普亭簽署,預定明年初即可確定生效。對於「京都議定書」即將生效,全球環保團體莫不寄以高度期待,而台灣今年普受風災水災肆虐損失慘重,也是受到氣候變遷效應與不當超限利用開發導致,冀望藉由全球工業國溫室氣體排放管制之「京都議定書」生效與具法律約束力,檢討台灣因應對策,除善盡地球公民職責,也得以遏止氣候變遷之加劇惡化。

「京都議定書」生效對產業發展影響
     「京都議定書」主要規範六種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氟化烴、全氟化碳及六氟化硫的排放,其中最主要之溫室效應氣體為二氧化碳,大約佔70~80%,且大多來自人為能源使用,如燃燒化石能源,包括煤、油及天然氣等。「京都議定書」之制定限制了溫室氣體排放,也直接衝擊各國的能源配比與產業結構,影響各國的經濟發展與國際競爭力。台灣雖非「京都議定書」公約締約國,但由於我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居全球排名第廿二,根據能源局資料,2003年全國各部門能源最終消費排放總量達255,983千公噸,每人平均排放量約11.1公噸。1990~2003年台灣的GDP年平均成長率5.3%,而二氧化碳排放年平均成長率卻為6.3% ,顯示台灣的產業結構偏向為高溫室氣體排放及低能源使用效率。


     「京都議定書」實質牽動了全球的經貿互動,在被要求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壓力下,已非單是環保考量,勢將嚴重影響台灣未來的產業發展。由於台灣的高溫室氣體排放,勢將引起產業競爭效應與國際側目,未來一旦制裁機制出現,在各國提高進口門檻下,台灣若不自動自發進行減量或加強貿易協商談判機制,台灣外貿必將受到重大衝擊,如未來外貿出口,都可能被要求加入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及提高能源效率標準等以為出口基本要件,而一旦無法達此標準,產品將受到衝擊而難以外銷。值「京都議定書」即將生效,台灣主力產業包括半導體、液晶面板、鋼鐵、水泥、紡織、家電及汽車等,都將直接受到衝擊。

儘速召開國家永續發展會議
     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多年來環保團體莫不振聲疾呼,要求政府應檢討能源使用及產業結構,減少高耗能、高二氧化碳排放與高耗水產業發展。不幸地,源自「京都議定書」醞釀簽署前後,政府仍逕自發展高二氧化碳排放與高耗水之產業,如六輕設廠,使台灣的二氧化碳排放在數年間驟升了數十百萬公噸,也漠視空污排放總量管控;而更令人擔憂地,目前政府仍持續推動低產值、高耗能、高二氧化碳排放與高耗水產業,包括中鋼集團規劃在台中港區投資興建年產二百萬公噸的一貫作業煉鋼廠;中油在高雄林園推動第二個百萬噸的乙烯投資計畫,在雲林台西成立雲林石化科技園區合資公司,推動石化園區設廠計畫等。

台灣接近98%的能源為進口能源,在高溫室氣體排放與推估之高減量成本下,依環保署推估資料,如果到2020年能源部門之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要達到10噸,每減少一噸二氧化碳的邊際成本約為400 美元,相較約為其他工業國成本之十倍(以美國為例),二氧化碳減量所需邊際成本之高幾乎為世界數一數二,已嚴重衝擊我國之產業競爭力。因此,為因應「京都議定書」對台灣產業的衝擊,政府應儘速召開國家永續發展會議,重新檢討國家之能源與產業政策,發展高產值低耗能產業,檢討提昇能源效率與相關能源科技發展、檢討推動大眾運輸系統與減少小客車運輸具體策略,停止蘇花高等高速公路發展計畫,發展再生利用產業;而立法部份,立法院應儘速通過再生能源法、電業法及通過非核家園法制化等相關法條,以利台灣再生能源的推動。

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等綠色產業
     為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政府宜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電,待再生能源法通過,發展可以分散尖峰用電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之風力發電、太陽能及生質能發電,訂定優惠再生能源電價收購制度,結合台灣已臻成熟之太陽光電技術,2010年台灣達成10%以不排放溫室氣體排放的再生能源發電絕對可行。

     而在廢棄物資源化再生利用,政府應檢討焚化爐政策,積極推動資源回收源頭減量策略,依目前台灣設有21座大型焚化爐,每座焚化爐幾乎都是二十四小時焚燒運作,成為二氧化碳等溫室效應氣體極大的產生源,政府應落實資源回收源頭減量,加強有機廢棄物多元化再利用,設置堆肥場及生質能厭氧沼氣發電設備等。另外,改善大眾運輸系統、推廣環保節能的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等環保交通工具;在人口密集之都會區應檢視大眾運輸系統之效率,提升使用率,以紓解自用小客車、機車之發展壓力及減少都市之空氣污染及溫室效應氣體排放。

破釜沈舟勇敢面對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估算的綠色GNP發現,台灣近年來因自然資源耗費與環境品質惡化,每年約損失了一千兩百億元,雖2003年台灣的GDP5.3%,但其實無法真正代表國民實質獲得成長,換言之,不當的產業開發及環境管理失當已造成重大環境災難。在「京都議定書」即將生效之際,我們呼籲政府單位宜以破釜沈舟之心勇敢面對,為國家永續發展,請政府提高因應層級,由行政院長召集,儘速成立掛部會因應工作團隊。最後,我們也要再呼籲,不應以發展核能作為二氧化碳解套的方式。雖核電廠運轉時二氧化碳相對排放較少,但鈾礦開採提煉與後續核廢料固化處理相對二氧化碳排放極高,極易被略而不顧,核電作為減少溫室氣體之替代方案無異於飲鴆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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