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鮮廚餘可「養豬」(西元2005)

本文刊載於台灣日報 2005/9/10
新鮮廚餘可「養豬」

陳椒華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副教授

         台灣民間早有一套行之多年之廚餘養豬機制,即是學校餐廳廚餘由養豬業者回收,經蒸煮後飼養豬隻,而在1997年台灣引爆口蹄疫疫情,撲殺豬隻達四百萬頭後,經由施打疫苗始得以控制疫情,此後養豬數量頓減,然相對河川污染情形亦瞬間改善不少,而民間廚餘養豬機制則仍持續進行,至今並未再爆發口蹄疫疫情,足見廚餘養豬在施打疫苗下已見防疫成效。然而近日因農委會為申請成為口蹄疫非疫區,要求廚餘不得養豬,且將全面執行不施打口蹄疫疫苗政策,為此,環保團體擔憂於配套機制未建構得當下,冒然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與行之有年之廚餘養豬機制,將可能再度引發口蹄疫疫情與增加養豬排泄環境污染,特提出以下意見提供政府部門參酌。

農委會應提出不施打口蹄疫疫苗風險評估

農委會為申請成為口蹄疫、豬瘟免疫非疫國,將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政策,但是目前包括三通及嚴重的走私問題尚難以杜絕疫病傳播風險下,應還是以打預防針最安全。在台灣走私風險無法杜絕下,不施打疫苗保持免疫非疫國非常困難,一旦發生口蹄疫,養豬戶一定要求國家賠償。1997年暴發疫情,豬隻死亡四百萬頭,損失超過一百億以上。當前如果農委會決意推動不施打疫苗,我們要求決策者應填寫切結書與扛起可能下台與賠償責任,口蹄疫風險絕不能推到內政部海巡署等相關單位。此外,如果農委會僅為台灣博得非疫國名聲或方便豬肉外銷成為口蹄疫、豬瘟免疫非疫國,好處實在有限。一旦成為非疫區,屆時開放外銷、豬價提升、豬隻養殖增加,除增加環境污染,而口蹄疫一旦發生又會重創產業,反而造成產業發展不穩定。因此,農委會應交代不施打口啼疫疫苗之風險評估,萬萬不可冒然實施不施打疫苗。


應儘速建構完成廚餘再利用機制

針對廚餘回收養豬,環保署現已規範廚餘蒸煮系統,廚餘經9060分鐘蒸煮,應為安全處理機制。據研究指出,口蹄疫病毒經80處理3分鐘,豬瘟病毒經60處理10分鐘即可消除傳染性,因此落實廚餘高溫蒸煮政策反而可以在第一時間克制病毒,甚至優於堆肥化消滅病毒方式,實因廚餘堆肥發酵溫度最高約70左右,並不比蒸煮安全。新鮮廚餘高溫蒸煮可以養豬,而廚餘堆肥化與廚餘加上豬糞尿排泄進行沼氣消化,亦是減少污染之有效再利用方式。

         農委會反對以廚餘養豬之主要理由為:「盛裝廚餘之桶子、管線、巡迴載運之車輛及場所為造成豬瘟及口蹄疫等重要傳染病來源」,但據知豬之疫病最大之威脅是走私問題,相信農委會主管亦詳知中國走私品是防疫最大罩門。另外,由於口蹄疫主要藉空氣傳播,其範圍可廣及十公里,因此若欲設定禁令是否應改為禁止廚餘產生?而在走私無法防堵情況下,禁止廚餘養豬只是聊勝於無的防範方式,然若無法嚴格執行,相信僅是徒然造成經濟效益損失與廚餘回收處理規劃的困擾而已。因此,在農委會未能針對台灣不施打口蹄疫疫苗可能導致口蹄疫災情提出風險評估前,抑或環保署尚未完成建構廚餘再利用處理方式(沼氣消化或堆肥化)前,草率停止 新鮮廚餘高溫蒸煮養豬,實屬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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