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椒華 20190707
龍崎牛埔JH1井地下水位調查 |
為證明台南市龍崎區牛埔里鄰近歐欣場址地下水豐沛,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結合當地自救會進行地下水位調查,選擇鄰近歐欣場址約200公尺距離鑿井35米深,進行地下水位調查。
一、設井
設置日期: 2019.1.21
井號: 龍崎牛埔JH1
設井位置: 台南市龍崎區牛埔里、歐欣場址北邊約200公尺
經緯度: 22.930060,120.412255
井頂高程: 約108m
鑽井方法: 鋼索式全取,旋鑽式
井孔直徑: 2 吋
井頂至底部深度:34.65m
深度: 地表至井頂: 0.45m
深度: 0至8.2m,不開篩
深度: 8.2至32.2m,開篩(管1公尺有30篩孔(6排X5),每孔10cmX0.35cm,再以塑膠白紗網包住)
深度: 32.2m至34.2m,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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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枯濕季節地下水位調查
(一)、掩埋場設置開發依法須進行地下水位調查,法規依據: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20條: (地下水之調查)」:「為瞭解計畫區地下水之存在與流動狀況,應進行地下水之調查,以提供作穩定分析、地下排水規劃及其他相關工作之參據。其調查內容包含水文地質、地下水位或孔隙水壓力及地下水流況等,並就所需項目,選擇適當方法實施之。…「地下水位之調查,係為定出地層中之地下水位或孔隙水壓力,可利用水井或鑽孔觀測之。觀測時間應包括枯、雨季、暴雨後及適當時間,以能掌握地下水之變化。…」。
(二)、人工量測地下水位
將JH1井地下水全部抽乾,每天量測地下水位變化情形
(三)、裝設連續地下水位量測器,每小時自動量測一筆地下水位資料
三、枯濕季節地下水位調查結果
根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20條: …「地下水位之調查,係為定出地層中之地下水位或孔隙水壓力,可利用水井或鑽孔觀測之。觀測時間應包括枯、雨季、暴雨後及適當時間,以能掌握地下水之變化。…」。
由於歐欣公司「水土保持計畫」定稿本只登載BH18井於鑽井4個月後量一次水位,而其他井也皆未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20條規定,未進行包括枯、雨季、暴雨後及適當時間,以能掌握地下水之變化的要求。
環團及自救會進行JH1井,於枯、雨及暴雨季節之地下水位調查,地下水位調查結果如圖一及表一,從2019年4月27日至6月28日,二個月觀測時間內, 至少有約一個月枯季、多天沒下雨或少雨,地下水位約維持於74公尺水位高程;從5月31日至6月11日,下雨日數增加,地下水位上升至77公尺水位高程;從6月12日至6月28日,雨量大且多日下雨,地下水位上升至105及106公尺水位高程,約離地表只有一、二公尺,亦可見土壤滲透性佳。
利用連續水位量測器,每小時一筆地下水位量測資料,與人工量測水位結果相符合,每小時皆有地下水位結果。
四、於2019年4月27日至6月28日期間,所量測龍崎牛埔JH1井地下水位上升變化,可得龍崎牛埔歐欣場址鄰近區域存在地下水,該井枯水期地下水位約於74公尺水位高程,暴雨期,水位可升至105至106公尺水位高程。由此研判,歐欣公司水土保持計畫沒有依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20條規定,進行枯、雨及暴雨季節之地下水位調查,已牴觸「水土保持技術規範」20條規定。
綜上所述,歐欣公司沒有依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20條規定進行場區枯、雨及暴雨季節之地下水位調查,而經環團及在地居民進行場區鄰近區域地下水位調查後,證明龍崎牛埔區域有地下水,台南市政府更可據此並依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法規規定,撤銷歐欣公司水土保持計畫施工許可,並要求歐欣公司重新調查地下水。
表一、龍崎牛埔JH1井地下水位調查結果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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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位高程(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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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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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位高程(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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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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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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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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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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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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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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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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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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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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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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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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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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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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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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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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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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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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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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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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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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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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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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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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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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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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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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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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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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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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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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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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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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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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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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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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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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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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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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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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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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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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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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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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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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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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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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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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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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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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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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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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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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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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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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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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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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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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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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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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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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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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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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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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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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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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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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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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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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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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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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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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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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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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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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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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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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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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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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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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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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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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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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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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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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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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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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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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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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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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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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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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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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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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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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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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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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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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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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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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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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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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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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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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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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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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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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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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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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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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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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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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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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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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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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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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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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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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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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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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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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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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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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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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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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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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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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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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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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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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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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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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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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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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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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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欣公司水土保持計畫牴觸水保法規如下:
(一)牴觸水土保持技術規範11條部分
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11條(處理廢棄物)後段:「於山坡地...作為掩埋場使用時 ,準用有關堆積土石之規定辦理。」及同規範第10條(堆積土石):「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堆積土石,不得阻塞天然排水,並應對堆積之坡地規劃穩定設施及坡面安全防護處理,以防止沖蝕、崩塌。堆積區應參酌地形、地質環境狀況,建妥擋土設施,逐層堆積處理,上游地區並應規劃截水 溝,防止地表逕流流入,同時實施植生綠化及建立完善之排水系統。」規定,於山坡地作掩埋場使用,不得阻塞天然排水。
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11條(處理廢棄物)後段:「於山坡地...作為掩埋場使用時 ,準用有關堆積土石之規定辦理。」及同規範第10條(堆積土石):「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堆積土石,不得阻塞天然排水,並應對堆積之坡地規劃穩定設施及坡面安全防護處理,以防止沖蝕、崩塌。堆積區應參酌地形、地質環境狀況,建妥擋土設施,逐層堆積處理,上游地區並應規劃截水 溝,防止地表逕流流入,同時實施植生綠化及建立完善之排水系統。」規定,於山坡地作掩埋場使用,不得阻塞天然排水。
系爭歐欣公司水保計畫圖4-2,p4-9,歐欣掩埋場址內有牛埔溪,倘掩埋廢棄物將會阻塞天然排水,而違反上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11條。
(二)牴觸水土保持技術規範20條部分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20條(地下水之調查):「為瞭解計畫區地下水之存在與流動狀況,應進行地下水之調查,以提供作穩定分析、地下排水規劃及其他相關工作之參據。其調查內容包含水文地質、地下水位或孔隙水壓力及地下水流況等,並就所需項目,選擇適當方法實施之。地下水位之調查,係為定出地層中之地下水位或孔隙水壓力,可利用水井或鑽孔觀測之。觀測時間應包括枯、雨季、暴雨後及適當時間,以能掌握地下水之變化。地下水位變化資料分析時,應與水文地質資料比對及驗證 。」 地下水調查之觀測時間應包括枯、雨季、暴雨後及適當時間,才能掌握地下水之變化。
系爭歐欣公司「水土保持計畫」沒有進行枯濕季節地下水位量測。
(三)水土保持技術規範32條部分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32條(地質鑽探調查)第2項:「鑽探孔應埋設地下水位觀測管或水壓計觀測管,在地質條件比較複雜,或有潛在基礎沉陷與滑動地區,應利用鑽孔裝設沉陷觀測儀、觀測地滑用應變計之套管,實施觀測。未設監測管之鑽孔應埋設測深管以備查驗。」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32條(地質鑽探調查)第2項:「鑽探孔應埋設地下水位觀測管或水壓計觀測管,在地質條件比較複雜,或有潛在基礎沉陷與滑動地區,應利用鑽孔裝設沉陷觀測儀、觀測地滑用應變計之套管,實施觀測。未設監測管之鑽孔應埋設測深管以備查驗。」
系爭歐欣公司「水土保持計畫」應在未設監測管之鑽孔埋設測深管以備查驗,歐欣公司卻未埋設測深管,故違反上開技術規範。
(五) 牴觸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73條部分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73條(邊坡穩定分析):「為提供工程安定程度之推算,邊坡穩定規劃設計時應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前項邊坡穩定之規劃設計應達下表所定最小之安全係數」規定,邊坡穩定之規劃設計應達表定最小之安全係數,但安全係數的正確性必須建立在邊坡穩定分析模式與基地實際發生之狀態一致的基礎,才能正確分析。倘若低估掩埋物高度,以至於「邊坡穩定安全係數」受到高估,將導致系爭水保計畫是否達到上開技術規範所要求的安全係數不能確定,而違反上開技術規範關於最小安全係數的要求。
系爭歐欣公司「水土保持計畫」掩埋高程有錯、地下水位資料有錯,邊坡穩定分析資料亦將有錯,顯然牴觸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73條
(六)牴觸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87條部分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87條(堆積土石位置):「堆積土石應特別注意位置之選定,其原則如下:一、避免位於逕流水、湧水等水量過多之地區。二、堆積土石坡腳下方應避開住家及重要建築物,否則應就其堆積之安全性審慎評估。三、避免在崩塌、地滑或土石流等不安定處。」規定,應避免於逕流水處堆積土石。
系爭歐欣公司「水土保持計畫」登載(p4-10,圖4-2),在牛埔溪處堆積土石(同掩埋廢棄物,水土保持技術規範11條),已牴觸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87條。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87條(堆積土石位置):「堆積土石應特別注意位置之選定,其原則如下:一、避免位於逕流水、湧水等水量過多之地區。二、堆積土石坡腳下方應避開住家及重要建築物,否則應就其堆積之安全性審慎評估。三、避免在崩塌、地滑或土石流等不安定處。」規定,應避免於逕流水處堆積土石。
系爭歐欣公司「水土保持計畫」登載(p4-10,圖4-2),在牛埔溪處堆積土石(同掩埋廢棄物,水土保持技術規範11條),已牴觸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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