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經濟林、私有林與山坡地"土地保育降級"20180107

反對"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經濟林、私有林與山坡地"土地保育降級"


壹、反對經濟林(農委會說:有17萬公頃)及私有林改"國保二"理由:

一、“經濟林及私有林”原本於”全國區域計畫”屬於一級環境敏感區,土地避免開發,改為全國國土計畫,列為"國保二",土地容許使用鬆綁(土地容許使用:能源設施、礦石開採及其設施、殯葬設施等),土地保育降級

一級環境敏感區的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全國區域計畫167、168頁):

1.透過各項法令管制,以達災害防治、 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目的。

2.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 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除下列情 形之一者外,應避免位於環境敏感地 區,並應配合修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 議作業規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以具體指導使用分區劃定、使 用地編定及相關變更事宜。

(1)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 業,由政府興辦,且經各項環境 敏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

(2)為整體規劃需要,對於不可避免 夾雜之零星小面積土地,在不影 響其資源保育前提下,得納入範 圍,但應維持原地形地貌避免開 發使用,其適用條件及規模,由 內政部修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 作業規範等規定辦理。
(3)依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法令明定得許可或同意 者。

(4)屬優良農地者,供農業生產及其 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經農業主 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所需,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地需 求總量者,得申請變更為設施型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3.都市計畫範圍內屬第 1 級環境敏感 地區土地者,應於通盤檢討時,參酌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並配合 保護、保育或防災需要,檢討土地使 用計畫,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用 地,或依據環境敏感特性檢討土地使 用管制規定為原則;另基於整體規劃 需要,對於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小面 積土地而納入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者,應規劃為保護或保育等相關分區 或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

4.國家公園之土地除應符合本計畫之 管制原則外,仍應依國家公園法及其 國家公園計畫管制。

5.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 範圍規定。


貳、"經濟林、私有林"降為"國保二"--土地容許使用:
能源設施、礦石開採及其設施、殯葬設施等,土地保育降級


“經濟林”,於”全國國土計畫草案”改列為"國土保育區二"(國保二),土地保育降級:
●"國保二"的土地容許使用(全國國土計畫草案245、246頁):

(二)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1.      土地使用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允許有條件使用,在不破 壞生態系統、自然資源、文化及景觀及環境保育下,得允許一 定規模以下開發利用或建築行為,惟開發行為應具體落實整體 規劃為原則,並針對資源、生態、景觀或易致災條件,提出具 體防範及補救措施。

2.容許使用:

    (1)與維護自然及文化景觀資源、生態保育、災害防治、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能源設施、礦石開採及其設施、殯葬設施等使用項目,得允許使用
    (2)除前(1)外,其餘均得維持原來之合法使用,但不得提出新申請。
    (3)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認定不妨礙國土保育保安者,得繼續編定為可建築用地,並得調降其使用強度及減少容許使用項目。


參、反對"山坡地"保育降級

山坡地:原本於全國區域計畫,屬於 2級環境敏感區--但改為全國國土計畫,多數卻降級容許開發,僅"加強保育山坡地"才列為國保二 ,大部分山坡地降級

反對降級理由:
一、請農委會先查明水庫淤積及山坡地不當開發情形,進行全國山坡地總體檢。
二、要求山坡地保育降級,應進行政策環評。
三、水庫淤積嚴重,政府每年編列百億以上預算治水,農委會應先檢討土地管理缺失,不應先鬆綁土地利用政策。


●全國區域計畫

山坡地:指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劃設之 山坡地。

p173 ○ 9 山坡地:山坡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該計畫未經 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 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


 p215
六、山坡地保育區

(一)劃定目的

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 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 令會商有關機關劃定者。

(二)劃定或檢討變更原則

屬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第 3 條規定之山坡 地,並具以下情形之一者:

1.坡度大於 30%,與坡度在 5%至 30%,但仍須加以保育之地 區。

2.地質敏感區。

3.為進行水土保持、國土保安或因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 環境之地區。

4.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為第 6 級之加強保育地。

5.其他基於水土保持、國土保安之需要,並會商農業主管機關 勘定之地區。

(三)使用說明

1.山坡地保育區仍秉持以保育為目標,任何使用均避免影響水 土保持、國土保安與資源保育為原則;另本區之土地使用因 限於環境敏感之特質,應依本計畫之相關管制原則辦理。

2.山坡地保育區容許做為國土保安、生態保護、古蹟保存、農 牧等使用;另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經農業主管機關 審核認可,得為林業使用。

3.山坡地保育區之土地變更,其開發計畫及水土保持計畫之審 查,應落實以集水區整體保育觀點辦理,避免影響國土保 安。

4.為加強保育,應重新檢討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及林業用 地之使用管制


山坡地:指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劃設之 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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