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揚掩埋場案偽造文書_台南高等法院宣判有罪
環保團體再提永揚公司掩埋爐渣違反廢清法、要求蘇煥智縣長撤銷永揚案並清除污染
環保團體自94年起即舉發永揚掩埋場開發案環評書涉偽造場址地表下20公尺 無地下水、偽造問卷簽名、偽造場址與斷層距離,以及偽造場址對外有既成道路等,95年及98年,台南地檢署陳鋕銘及林仲斌檢察官起訴相關偽造違法。97年7月,台南地方法院卻以環評書有錯、但涉偽造動機不足,判永揚無罪,後經檢察官97年上訴,今年11月30日 台南高等法院宣判上述偽造動機明確,判定有罪,對此環保團體同感雀躍,也欣慰法院能重視環評審查階段,開發單位應提供正確環評書資料以為審查參考之認定。東山鄉環保自救會陳顯茂總幹事其後即帶領在地居民到台南縣政府向蘇煥智縣長陳告結果,提出簡明兩大要求:一、縣府即將召開的環評大會我們要求參加;二、請蘇煥智縣長履行承諾撤銷永揚案,縣府安排縣長室湯秘書代表會見,僅表示會轉告蘇縣長。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李建畿表示,法院判永揚環評資料偽造有罪亦可遏止其他開發案之環評資料不實偽造歪風,而今法院判永揚偽造有罪二審定讞,請蘇煥智縣長兌現承諾立即撤銷永揚案。另外,除了偽造文書,永揚場址非法掩埋爐渣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相關規定。
東山鄉環保自救會陳顯茂總幹事表示,感謝法院給村民公道,永揚案正是環評草率及涉官商勾結嫌疑的開發案,慶幸法院判永揚偽造有罪,也請新台南市長賴清德一上任就立即撤銷永揚案。
公民參與聯盟執行長顏美娟表示,全國數十個環保團體皆關心永揚掩埋場開發將污染烏山頭水庫,證據也顯示永揚場址掩埋垃圾,污染極可能到烏山頭水庫集水區,本月環保署專家會議也已確認永揚場址有斷層及地下水,而且地下水往東南,11月30日 判定永揚偽造文書,也顯示當初環評開發審查未公開透明,公民參與不足,而讓永揚偽造有機可乘,所以,未來相關審查更應公開透明,一階段環評審查就應先召開說明會,而且環評審查也應有地方民眾參與。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永揚開發單位不只偽造文書,場址又已被發現違法掩埋爐渣,已牴觸廢棄物清理法,雖南縣環保局報告指出爐渣尚未發現超過有害廢棄物溶出標準,但報告已指出其中有鎘之溶出值已超過有害廢棄物溶出標準的一半(0.624ppm),已顯示該等廢棄物為事業廢棄物,故為保全烏山頭水庫水源區安全,台南縣政應立即撤銷永揚案並全面清除污染。
註:
除了偽造文書,永揚場址非法掩埋爐渣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相關規定,包括違反四十六條第三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違反第四款(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有上述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永揚場址非法掩埋爐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部份包括: 違反(第十二條(未依法清理一般廢棄物)、第十八條第一項(未依法清理應回收廢棄物)、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未依法清理事業廢棄物)、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未依法清理事業廢棄物)、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依法辦理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未依法為廢棄物再利用)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未取得許可文件,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