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支持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部門」
1).反對非公部門管理公共財-水利資源
水是環境重要資源,屬公共財,理應由公部門支配使用,才能接受監督不被營私壟斷,然而掌理全台農業灌溉與排水系統的重責大任與全台農田水利何等龐大的事 業,卻交由一個非公務部門的公法人–農田水利會承擔,因而衍生許多豐、枯水期之水權調配問題與各方搶水紛爭,甚而蔓延成為政治糾葛。
2).會務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不受監督,有權無責
全國有17個農田水利會,它管轄的農業灌溉區遍布全台,如此組織龐大的農田水利會不但掌理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與管理,還兼負災害防救與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與 農業、工業政策等重大任務,然而水利會卻只是公法人,不是公務機關,會務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導致其有權無責,不受監督。
3).任意出賣水權,獲利不受監督
農田水利會因擁有水權,故它可以賣水,甚至抽取深層地下水來賣,但賣水收入卻不受監督,例如南科一天購買十萬噸農業用水,光-天就付給農田水利會100萬 元,一年光賣水給南科,水利會就可賺進超過三億,公法人任意賣掉公共財的水資源,卻因為它不是公務機關,所以不必接受監督,這樣合理嗎?
4).土地處置與獲利均不受監督
許多農田水利會用地已沒有灌溉功能,但土地價值很高,如台北市的瑠公圳,不管出租或販售均獲利極高,然而其土地的處置與獲利完全不受監督,又例如彰化縣溪 州鄉農田水利會長呂爐山之弟開的羊肉爐店,就是水利地,像這種水利地的使用未受監督的例子不勝枚舉,所以農田水利會應納入公部門,公共財的水、土資源利益 才不會被少數人炒作與壟斷。
5).因利益糾葛衍生選舉操控與政治紛爭
農田水利會坐擁廣大面積之水利用地與灌溉水權,又掌理全國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還兼負災害防救等重大任務,平時可以賣水與出租或販售土地獲利,災害發生時 可以分食大筆救災、防災等治水經費,因為不屬公務部門不受監督,故可獲得的不當利益相當龐大,致屢生組織內部選舉弊端,或與地方甚至中央的選舉掛鉤,影響 國家政治生態,也直接間接影響農業與糧食的安全。
6).無公權力,難以管理灌溉渠道
農田水利會因不是公部門無公權力,無法有效管理農田灌溉與排水系統,致灌溉排水渠道荒蕪或崩壞,農民只好自鑿水井取水灌溉,使原本已供水不足的問題雪上加 霜,加上無力禁止工廠與家庭之廢污水直接排入或搭排於灌排兼用渠道,導致農田灌溉與排水渠道及土壤遭受嚴重污染,危及糧食生產及農作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