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駿公司沒罪嗎?
陳椒華 20180415
馬頭山富駿場址地下水管"未開篩",富駿公司涉嫌違法,卻推給顧問公司,富駿公司沒罪嗎?
環團認為富駿公司"有罪"之理由如下:
永揚案有罪,台南高等法院判決書 |
永揚案有罪,台南高等法院判決書 |
- 一、富駿公司委託顧問公司所做調查,顧問公司所做調查資料需經過富駿公司同意才能放入環評書,假如有錯,富駿公司當然有責任。
二、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 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1條: 「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但是,環團及居民在104、105、106、107年等多次會議,就提出富駿公司地下水井沒有地下水有誤,有涉嫌偽造嫌疑,而富駿公司不承認與處理,顯然富駿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1條,富駿公司當然要負責。
四、依照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會刑事判決書(97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第三(論罪)第(五),「被告黃xx(開發單位)、莊xx(顧問公司)、葉xx(顧問公司)就上開環境影響評估法20條之罪,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與富駿公司雷同的永揚案開發單位代表黃xx(開發單位),被判有罪,而且判刑最重(比顧問公司重)。
五、富駿公司除了涉嫌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也涉嫌違反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六、依照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會刑事判決書(97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第四(撤銷之理由及科別)第(二): 「按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其目的在於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之不良影響,...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之規定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務必誠實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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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1條: 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前項評估書初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評估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及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七、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九、替代方案。
十、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十一、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二、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三、結論及建議。
十四、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五、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十六、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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