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環保署--有關"觀塘工業港案”之"許可” 20180422


回應環保署--有關"觀塘工業港案”之"許可
陳椒華  20180422

回應"許可"
413會議
針對環保署於今年418日發表聲明,為413日有團體代表主張「工業港無開發許可」不得進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保署回應大意(1):原來89年東鼎公司的工業港環評已通過,如果開發內容再依法取得"許可"後,可逕為開發,連"環現差都不必做。

針對此點,我要請教環保署,難道"中油"一定會通過內政部的審查"許可"?
如果沒有"開發許可"下,難道環保署不能"選擇"要求中油"重做環評"? 為何只能做"環現差"?

內政部不能通過"許可"理由:

一、依據海岸管理法
第一條: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二、
新發現一級保育類生物: 柴山多杯孔珊瑚。
三、開發將造成觀塘以南之海岸嚴重侵蝕

在這些理由下,環團絕對可以依法要求環保署不可採用"環現差",而應"重做環評"。
要求重做環評理由:
一、
迴避方案為新案,有新的填海造陸區,挖填土方也不同

二、發現一級保育類生物: 柴山多杯孔珊瑚,應重新評估漂砂、海流等影響
三、填方量絕對不夠,故應重新評估,交代土方來源,及其對藻礁及
柴山多杯孔珊瑚之影響

依據環評法16條之1,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開發許可,超過三年未動工,才實施環現差目前"台南龍崎歐欣掩埋場案"、"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案",也是沒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許可下,於99年通過環差環現差,環團除向台南地檢署提出控告,也將向監察委員陳情,要求撤銷99年還差


註1:【環保署呼籲保留觀塘藻礁專家會議專業討論空間】原文出處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70418173919

此外,環保署對於部分民眾團體主張「工業港無開發許可」挑戰該案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適法性,感到不解,環保署過往一再堅持主張該現差報告應送審通過後方得開發,倘如該「工業港無開發許可」之主張成立,則原年環評通過開發內容依法即得於取得許可後逕為開發,導致目前審查中案件失去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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