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工業港與工業區

觀塘工業港與工業區   20180413 陳椒華

本案如一團迷霧,是大爛帳! 應先釐清中油買中華開發的合法性!

中油的目的如果是要興建"天然氣港",那89年經濟部工業局的環評雖然通過,工業局不能提環現差、也不能提環差,應重新環評。

法律依據: 89年環評結論,環評法16條之1!








緊鄰桃園觀音藻礁及柴山多貝孔珊瑚的觀塘工業港與工業區,可以開發嗎?

工業區,尚未填海造陸,不能開發;工業港,沒有開發許可,不能開發!

中油於2016年購買觀塘工業區,現在只為開發天然氣港?

當然不是!

事實上,中油要在此發展石化及煉油,這是全國國土計畫草案,經濟部已納入!

觀塘工業港89年環評結論要求須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才能進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根據環評法16條之1,一樣。

89年工業港有變更,應重新環評!

一、今天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說明觀塘工業港只有行政院核定函,非開發許可! 因此,依法非做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的依據!

二、中華開發買東鼎公司的股權? 而中油花30億向中華開發買開發觀塘工業區權力?

三、前中油公司陳金德董事長收購國民黨黨產中美和,及國民黨黨產中華開發公司的東鼎公司,環團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先釐清是否不法。

三、根據報導,當年東鼎股東有中華開發,而東鼎陳由豪賣給中華10億,劉泰英也作過東鼎董事長,即使中華開發轉手,但是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處理追討,並請檢調調查中油公司是否為國民黨解套。

四、環團表示,依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8 條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報下列財產:
一、政黨或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本條例公布日止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現有財產。

五、為何ˊ2016年中油(陳金德)當冤大頭,花30億買中華開發股權,有圖利嫌疑? 要求公布所有買賣資料!

六、依照土地法14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淪為私有。由於東鼎公司通過觀塘海岸開發環評,但是因為土地尚未開發,所以,觀塘海岸並非屬東鼎公司所有,當然也不屬於中華開發,所以中華開發當然不能出售海岸給中油公司。

七、目前,因為不當黨產問題爭議,環保署應先釐清中油公司是否可收購中華開發開發權利,經濟部更不能同意觀塘工業港的開發,故環保署更不能依照環評法16條之1進行觀塘工業港的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換言之,停止所有審查,先追究中油收購之合法性。

八、事實上、觀塘工業港與工業區都應重啟環評,這是保育藻礁及柴山多貝孔珊瑚的的必要!
http://e-info.org.tw/node/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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