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崎歐欣掩埋場案(南鐵地下化案)的環差(2010年)涉嫌違法 20180327

龍崎歐欣掩埋場案(南鐵地下化案)的環差(2010年)涉嫌違法 20180327


                    
2010年,環保署通過台南二個大案(龍崎歐欣掩埋場案及南鐵地下化東移案)的環差,引爆抗爭至今,我則是三年前開始關心這二個案子。

目前發現二案2010年環差涉嫌違法問題:

一、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 「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 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事實上:   
龍崎歐欣掩埋場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工業局";而南鐵地下化東移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交通部"二份報告定稿本都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沒有開發許可,環保署為何受理? 是否圖利?

二、根據依環署綜字第1010107735號函說明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之立法旨意為開發行為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開發單位未必立刻實施開發行為,為避免開發單位真正實施開發行為時,環境已因時空變化而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同,無法發揮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功能,因此規定開發單位超過一定時間始實施開發行為,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審,將環境差異及可能造成之影響再加以考量。


事實上: 
(一)、假如沒有開發許可,通過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開發單位也不能立即動工,2010年通過的環境現況差異,根本也不是"現況",以龍崎歐欣案為例,連2003年通過的環評,都沒做水土保持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業局"也不可能核發"開發許可",否則就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南鐵地下化,交通部也沒核發開發許可,環保署涉嫌違法受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導致南鐵地下化東移,才引發大規模抗爭至今。


三、追根究底,二案2010年環差有很嚴重瑕疵,涉及環保署、交通部、經濟部、前台南市政府、前台南縣政府等公部門,於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許可下,很快速地通過二案環差,包括經濟部工業局及交通部,於環差會議上都不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沒有核發同意許可,不吭聲,而環保署也不追究,前台南縣市政府也不追究,這些公部門都有嚴重瀆職圖利嫌疑。

 四、至於106年南鐵地下化破土,算動工?環保署解釋: 依照環署綜字第0950082441號函:認定實際開發行為: "應依事實進行認定"。

五、開發單位為了便宜行事,以"環差"形式縮小規模,殊不知原案或變更案爭議大,環保署應該嚴格把關,在違反環評法16-1沒有開發許可下,環保署至少應退件,並要求另案重做環評!


20180326媒體報導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6/118726
新頭殼: 龍崎掩埋場爭議又起 環團:官方圖利廠商!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76791
自由: 質疑龍崎掩埋場無水保計畫 環團:環差無效、應撤銷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76791
自由(更新)

https://news.cts.com.tw/taiwannews/society/201803/201803261918662.html#.Wrj8L5e-nIU
華視: 龍崎掩埋場無水保計畫? 環團要求撤銷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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