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有自行拆除選舉旗幟與看板的責任與義務(西元2000)

候選人有自行拆除選舉旗幟與看板的責任與義務(西元2000)

陳椒華  嘉南藥理學院副教授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常務理事

在候選人相互比較誰的競選看板多、誰的人氣較「旺」;或是因為選舉看板掛得少,就被說成是在選「假」的時,而面臨絕大多數的候選人絕對不是在選假的時,北高兩市的三合一選舉與其他縣市的立委選舉已告落幕,在環保局人力較充沛(數倍於其他縣市)的台北市環保局,聽說在隔天後,清潔隊員已將所有的選舉旗幟與看板全數拆除完畢,其他縣市相關單位也都允諾要於近期內將所有的選舉物清除完畢。

每逢選舉期間,幾乎每位候選人皆拚死不費錢似地大量懸掛選舉旗幟與看板,但是選舉完的清理工作卻多數落在環保局清潔隊員身上換句話說,竟然反而是「納稅人」要負擔清除費用,道理何在?

依照廣告物清除管理辦法明訂,如果廣告物未拆除得當者,環保局可以依法開立罰單,所以在本次立委選舉剛剛落幕之際,針對所有選舉物的清除與將來選舉物的規劃,筆者特提出數點主張,希望相關單位能夠認同與配合採行:

一、應要求所有候選人於選舉完後,限期清除其所有的選舉旗幟與看板;抑或繳納「清除保證金」託環保局清潔人員清除。
      
二、如果候選人不繳交「清除保證金」者未於選舉完後限期清除其所屬之選舉物,環保局應主動開立罰單。
   
三、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規劃選舉宣傳物品放置專區並分配放置數量,以提供候選人放置。而候選人如在放置專區以外之地區懸掛選舉物品,環保局得立刻開立罰單。縣市政府可以徵求各地環保團體成員或市民義工來擔任糾察隊員共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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