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綜計處執行"環評承諾查核"了嗎? 20180220修

環保署綜計處執行"環評承諾查核"了嗎?  20180220修

執政者懂"永續"?  20180212環保署環評修法意見如下:






一、反對「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36條第二項第七款,反對”有利”改為”不生負面影響”。
二、反對「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37條第一項第二款,要求刪除,理由:


    (一)、產能增加,實際汙染增加,應採用環差,不能用寬鬆的變更內容對照表。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37條第一項第二款原條文本來就不合理,條文中的”汙染總量”應改為”實際汙染總量”,否則產能增加,實際汙染增加,環評審查應用更嚴謹的審查方式,至少應採用環評或環差,不能採用寬鬆的”變更內容對照表”


    (三)、修訂條文加了”引進較原設施低能耗或低污染排放量之設備”是開發單位呼應加嚴環評法規所必須也應該採用的措施,尤其在空污嚴重的中南部,任何會導致”實際汙染量”增加的變更,都應採用環評或環差。
    (四)、環保署綜計處應查核過往環評、環差或變更內容對照表,開發單位於環評承諾”引進較原設施低能耗或低污染排放量之設備”的實際執行效果,開發單位是否兌現環評承諾? 請環保署提出查核報告。
    (五)、請環保署綜計處依環評主管機關職責,查核開發單位環評承諾。
    (六)、請環保署綜計處確認開發單位的環評承諾是否執行與查核確認,請環保署不能將”引進較原設施低能耗或低污染排放量之設備”的產能增加,就適用「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

三、請環保署綜計處查核下列環評書件的環評承諾減量是否具體執行,請公布查核資料:
(一)、六輕三期環評定稿本 p3-27 P3-28、p3-29、p3-30、p31、p3-32、p3-33表 3-2 六輕三期擴建BACT改善方案一覽表,
(二)、六輕四期環評定稿本 p4-1~4-11 空污防治,
(三)、六輕四期第2次環差定稿本 p3-1~3-18
(四)、六輕四期第4次環差定稿本 p4-18~4-30
(五)、六輕四期第5次環差定稿本 p2-33~2-43
(六)、六輕四期第7次環差定稿本 p2-22~2-44 (如表一)

四、請環保署綜計處先公布所通過環評的"環評承諾減量"查核,六輕4.7、4.5、4.4、4.2、四期、三期,都設廠蓋好營運獲利了,環評承諾減量又做多少? 請先公布,摘要如表一。

五、環保署修訂環評施行細則37條,將導致中南部工廠的實際汙染排放量增加,不可草率採用變更內容對照表,很遺憾至今環保署仍不修改,故南部反空污大聯盟等多個團體要求環保署舉辦聽證會。

六、針對開發行為環評認定標準部分,於汙染工廠認定部分,目前有一些縣市採納表一、二、三、四作為污染工廠認定依據,如屏東縣政府,環團請環保署將表三、表四納入表一及表二,勿完全刪除,否則許多污染工廠的認定將無依據,將可於水源區及農地設廠。 

七、身為六輕監督委員的我,約半年前就請環保署應追究六輕環評承諾!環保署綜計處是環評主管機關,9成5以上的六輕環評皆已通過,僅六輕4.6、4.8、4.9環差未過!六輕台化花了6.5億改善儲槽,2016大選後媒體報導王文淵找小英總統,而李應元署長於一年前就表示修環評法規後(修環評施行細則37條第一項第2款),可簡化環評速度!六輕只要投資污染防治設備,如六輕台化公司6.5億改善儲槽設備,就可循環評施行細則37條第一項第2款,六輕台化4.6的環差,可改以變更內容對照表簡化審查,過的機率極大!

八、六輕數千個儲槽,六輕獲利每年數千億(營運20多年),至今投資改善污染總金額,儲槽部分,約只有十億,多嗎? 夠了嗎?! 小英政府就要汲汲營營修法為六輕環評解套,對嗎?

九、六輕台化4.6要生產一級致癌物苯每年20萬噸,六輕健康風險評估放水不追究致癌風險,李應元署長主政的環保署靠攏六輕,藍綠皆同!環評施行細則37條第一項第2款修後,不只六輕得利,中油、台積電、中龍、石化業---都將得利!

關心團體: 南部反空污大聯盟、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環保聯盟、台灣生態學會、雲林環保聯盟、雲林淺海養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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