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與抗議 --高雄地檢署不起訴書有護航富駿嫌疑(二) 20180804

不滿與抗議
--高雄地檢署不起訴書有護航富駿嫌疑(二)
20180804




BH9井有常態地下水位,富駿場區每口井都是如此

"107年度偵字第12361、12362、1236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內容有護航富駿場區"無常態地下水"嫌疑,8月15日富駿案環評前夕,特此向檢察官表示不滿與抗議,檢察官未實際調查地下水,草率一次開庭,不起訴富駿公司涉嫌偽造沒有地下水,還片面採納"富駿場區無常態地下水論點",有護航富駿嫌疑,環團嚴正抗議,並要求監察院啟動調查,說明如下:

一、 高雄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589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指稱根據台灣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函( 106.5.8臺應地技字第106023號函),函文略以:「來函檢附之環境環境說明書A7-25頁,結論第2點有關地下水之描述,初步研判並無明顯不合理處。」;另外,檢察官也採納證人賴典章證詞,判定無涉嫌偽造富駿場區無地下水。

二、107年度偵字第12361、12362、1236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書,也判定富駿無涉嫌偽造富駿場區沒有地下水,檢察官不起訴理由:

(理由一)、不起訴書第9頁略以「整本環說書對於地下水有無之依據,是來自被告周順忠製作之地質鑽探報告書,而該報告書既非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此部分周順忠涉嫌業務登載不實犯嫌另行簽結(高雄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5892號)),環說書引用其無地下水結論 」無涉嫌偽造。

(環團意見: 檢察官沒有調查,就同意高雄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5892號不起訴簽結)

(理由二)、被告等人既然據實記載監測井水位之變化,並依據渠等判斷與分析結果製作環說書而渠等值判斷與分析結果並未違反專業常規,亦無明知無此事實卻記載有(例如水位有上升卻記載無上升情事,其出自本身之專業判斷而記載,自無業務上登載不實問題。

(環團意見: 檢察官非常信任富駿公司的專業,富駿場區有地下水,富駿寫成無地下水,檢察官也認定非偽造,不合理)

(理由三)、富駿公司另於105年7月13日委託森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增設地下水標準監測井編號為F1-4 井管採全開篩,井深分別為53公尺…地下水位紀錄表、監測井構造記錄表、完井紀錄表、監測井資料卡、監測井完工確核表 ...在卷可查。而觀測F1-4監測井的水位變化,均呈現穩定狀況,無常態地下水補注等。有富駿公司於107年3月2日提出之環說書內容可參。

(
環團意見: 檢察官相信富駿公司"無常態地下水補注",檢察官根據甚麼

(理由四)、富駿公司復於107年3月2日再委託森品公司在馬頭山掩埋場開發計畫區內再設置監測井14口 編號分別為F-4-1、F 4-2、F7-1、F7-2…並觀測這14口井之水位變…此有森品公司報價單委託合約…分析水位高低原因、水的來源,有環說書修正一版、二版的內容可參,而認該處無常態地下水存在...。

(環團意見: 檢察官相信"無常態地下水補注",檢察官根據甚麼?)

、檢察官意見: 告發人提出BH9、BH8、BH3、BH4、AH2、AH3、AH、BH1等井有地下水,…檢察官表示:仍賴環評委員審核

(環團意見: 環團指出有地下水證據,檢察官不相信,要求環評委員審核,那為何富駿公司提出"無常態地下水",檢察官就沒有要求環評委員審核,公正嗎?)

四、針對富駿公司鑽井報告涉嫌偽造無地下水,經105年以來自救會、環團相繼告發,但二位檢察官都不予起訴,很遺憾二位檢察官都沒有實際調查,事實上,富駿場區每一口井都有地下水, 檢察官並未實際去富駿場址調查有無地下水,就判定富駿未涉嫌偽造,而判定未涉嫌偽造並不表示"富駿場區"沒有地下水。


五、富駿場區BH9井水抽不乾,有地下水明確,檢察官不去調查,而環團也已提出富駿場區每口井有常態地下水水位證據,但檢察官卻仍採信富駿公司無常態地下水論點,顯然有失職偏頗嫌疑。

六、檢察官採信富駿公司"無常態地下水",故邊坡穩定分析未納入有"地下水"情形,也認定未違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前開作業準則。

(環團意見: 檢察官沒有實際調查,就片面採納"富駿場區無常態地下水論點",有嚴重護航富駿嫌疑,環團嚴正抗議,並要求監察院啟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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