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駿場區有常態地下水
F井及BH井都有常態地下水 |
F5井地下水為141.77米,有常態地下水 |
F2、F3井地下水位高,有常態地下水 |
2018/8/15富駿案第四次環評大會後,8/22我與自救會會長、發言人等到高雄地檢署,再跟地檢署說明富駿公司環評書內容有錯,「無常態地下水」是錯誤誤導,「不開篩」部分,檢察官不起訴也是錯誤。
經過富駿公司2年來地下水位長期監測,富駿場區每一口井都有地下水,依照「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本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但水道內河床下非飽和層內之伏流水屬地面水 」。所以,富駿場區合理判定有「常態地下水」,但是,為何檢察官不起訴書內容卻認同富駿公司: 富駿場區沒有「常態地下水」,實在令人不解?
又富駿公司從2018年3月2日環評大會後,又新鑽了10多口新井: F9-1、F9-2、F9-3、F5、F5-1、F7-2、F6、F8、F4-1、F4-2 等,有個怪異現象,富駿環評書告訴大家,這些井要取代舊井(BH系列井),而這些新F井卻都在地表下5公尺:不開篩。
這樣對嗎? 地表5公尺內的土壤內的水難道不是地下水?
當然不對! 8月15日環評大會當天,地下水專家丁澈士教授說:「土壤內水份就是所謂"未飽和層"的地下水,它也是地下水裡面的分類之一」:
所以,敬告富駿公司,你們隔絕地表5公尺內的土壤地下水的F井絕不能代表真實地層現況的地下水,因此這些F井的調查資料不足採信!
註: 地下水專家丁澈士教授2018/8/15第55次環評大會發言逐字稿(馬頭山自救會整理)
到底有沒有地下水?我在歷次的這個意見建議我都有提出來。這次環保局以及開發單位在引用的一些方案報告,包括早期的這當然都是我們在初步要開發時候的一個重要參考,那參考之後他會繼續在這些的局部的區域裡面做一些探討,包括一些的鑽探,那早期的鑽探資料,包括是不是要去做監作地下水的監控、觀測等等。在102年的時候,這個環保署當然針對監測井有做一些的規範,那你要做這些監測井要符合規範,才能夠做出來所謂的有沒有地下水,地下水的數量多少等等,才能夠去做。那在經過104年、105年,104年做了鑽探,105年也做了標準監測井,107年也做了,那由這些的補正的資料我們去看到這個剛才也做了報告,有四個,他把它分成四區,那麼這個四區裡面,有這個局部的這個地下水的存在,包括有砂岩這個砂岩露頭的地帶,包括有SS2、(SS)4、(SS)6等等。那另外有幾個地方無所謂的地下水,他們所說的地下水不存在,那到底有沒有地下水?當然按照很多的定義給於不同,那在水利法裡面的水利法施行細則裡面等,停留在地表以下的水我們稱為是地下水,所以說有沒有水剛才所說的四種都是在這個規範裡面,都是有地下水。
那這個地下水,到底是不是符合在我們各種開發利用裡面的標的用水的量體,那這個就要也接受一些的查驗,他們在後面補充,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氣象組織裡面所說的規範,那要符合到底這些的標的用水,能不能供應灌溉啦、養殖民生特別用水等要符合這規範,他們也做了一些的環境的這個區域的描述,當然做為水資源能夠符合水質水量,它有一定的定義。
那另外,在地下水跟水文裡面,剛剛宋倫國一直在講,這也是我比較專業的,也就是地下水文學,剛才我們其他委員有提到的這個所謂"水均衡",那水均衡裡面,你是用整年的平均或者用這個每月的平均、或者每日平均,這個跟地下水的生態學是有關係的,這地下水的生態學也就是我們時常所說的GDEs,那麼這個生態會依照每一個時期裡面,它的存在土壤的水份裡面去作定義。那土壤裡面的水份,就是剛才在報告裡面所說的未飽和層,那未飽和層這也是在國際面或教科書裡面所說的一些定義,那這未飽和層裡面你怎麼去做量測,我想這個開發單位要去解釋怎麼去量測這個所謂的未飽和層,那這個未飽和層裡面土壤的水份,跟這個剛才所調查的這些的生態是不是有關係?那剛才我們鄉親裡面有說到的有2種的這些蟹,叫厚圓澤蟹,牠是在高濕度裡面去存活的,這跟土壤水份就有關係啊,土壤水份就是所謂未飽和層的地下水,它也是地下水裡面的分類之一。那另外一個保育類的叫做食蟹獴,那是不是跟地下水也有關係,這個叫地下水生態學,就說第一個問題啊,你們有沒有針對這個方面去做一些調查?
那第二個,根據水利法在107年這個6月,有一個專章、第七章裡面就講「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那你做滯洪池作為這個水資源利用的時候,那你要做水資源的設施,那做水資源的設施你要符合標的用水的質跟量,也就剛剛有人提到要做為澆灌用水,那要在滯洪池裡面去做那些設施,來達成所說的在氣候變遷之下,你要去做水資源的多元利用,所以說你裡面有講到滯洪池,但你要依照107年6月的新的水利法的專章的精神去做這些描述。
0 意見:
張貼留言